為簡化行政程序,同時配合現行實務做法與法規,勞動部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,即日起,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的應備文件,及免除外國人聘僱期限屆滿出國,或經解約驗證出國,雇主免辦理離境備查的程序,以及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法規規定,將「身心障礙手冊」修正為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」。
勞動部107年3月21日公告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12條之1、第33條、第46條條文,同時配合修正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部分相關申請書表,自107年3月23日生效。
勞動部說明,原規定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時,須檢附學生證影本、就讀學校或其附設之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的同意書正本、學習語言課程的全學年成績單、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學業及生活等證明文件,因上開文件均可由學校認定,基於簡化行政作業,修法後,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時僅須檢附申請書、審查費收據正本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。
另外,考量外國人若是因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,或是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,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其真意而出國者,目前可透過資訊介接查詢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,並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,基於行政簡化,針對外國人出國原因為「聘僱許可期限屆滿」及「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其真意」的情形,雇主不須再辦理離境備查程序。
資料來源:外勞通訊社